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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浪费法规的思考
加入时间:2023-08-23        来源:节约网        作者:李晓群


  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研究、治理和解决浪费问题。从理论上研究并在实践中解决浪费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总结借鉴国内外管理经验,研究制定反浪费法规是综合治理和解决浪费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用法律法规制止浪费现象、倡导勤俭节约,规范社会行为,让对浪费行为和后果的治理有法可依,从而减少和预防浪费,建设节约型社会。
  
  一、浪费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2013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浪费问题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解决不力的难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种媒体对于多种浪费现象不断地进行揭露和批评,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无可辩驳的表明,我国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如果把浪费比喻为一种病,浪费病已是常见病、多发病、流行病、传染病,浪费几乎成为我国一大社会公害。纵观历史,“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浪费观念和浪费行为阻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延误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人们把浪费大、效率低比作横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道路上的两座大山,或是两大包袱,不搬掉它们,不抛弃它们,中国民族就将步履艰难。不解决严重的浪费问题,就不能建成节约型社会,只有解决了严重的浪费问题,才能走向节约型社会,进而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的目标是要建设节约型社会,我们面对的现实是众多的浪费问题,浪费着的个人、家庭、单位。实现由浪费到节约的转变是一个艰苦的过程,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反对和防止浪费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建设和实现节约型社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
  
  二、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浪费行为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浪费并不是中国的专利。到了现代,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活动方式的多样化,活动影响的加深,浪费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起来。与此相应,现代社会形成了新的节约意识和效益观念,也产生了新的浪费问题。浪费是一个社会问题,每一个要求实现现代化的地区、部门、单位、以至家庭和个人,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或是受其危害影响进展缓慢,或是清除和减少浪费,人尽其力,物尽其用,走在时代的前面。有些国家和地区非常注意对浪费问题的管理,多种学科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浪费现象,其成果实际地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则中,从而使管理体制、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舆论等都渗透着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观念和原则,有效地减少、治理和预防着浪费行为。他们的相关管理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也为在关于节约和浪费问题方面的学习和借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应该加强关于节约和浪费问题方面的研究和交流。应该深入地开展“节约与浪费问题”的专题讨论研究,对浪费病进行会诊:对形形色色的浪费现象加以系统分析,究竟有哪些浪费现象,浪费何在,如何识别浪费现象;对多种多样的浪费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人们为什么会浪费,浪费病的根源是什么;对大大小小的浪费危害和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浪费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对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和危害有哪些,浪费何罪,全面认识浪费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综合治理解决浪费问题,实现从浪费到节约的转化,逐步建立节约型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其中,研究制定反浪费法规是综合治理浪费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国内的理论和实践
  
  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视节约和浪费问题。2013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新华社一份《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共中央办公厅1月20日发出通知指出,习近平同志的这一重要批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新要求,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呼声和愿望,表明了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体现了中央关心群众生活、注重改善民生的为民情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狠刹浪费之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习近平同志重要批示。
  
  2005年7月,胡锦涛同志号召“使勤俭节约在全社会蔚成风气”。2003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自觉地发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作风,弘扬艰苦朴素、勤俭建国的精神,坚决反对浮躁浮夸、急功近利,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2005年6月,温家宝同志在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2005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我国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奢侈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要“全面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004年3月,温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各行各业都要杜绝浪费,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指出,“铺张浪费行为相当严重。”2001年10月,朱镕基同志指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奢侈浪费行为相当严重”就是其中之一。1989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各方面的浪费现象蔓延”。1980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杜绝各种浪费”。
  
  我国许多政策法规中,都有制止浪费,厉行节约这方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精心部署和安排。2004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建立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中发[1997]13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目前,城市企业经济效益还很低,城市经济的巨大潜力远远没有挖掘出来,生产建设和流通领域中的种种损失和浪费还很严重。”1952年3月8日政务院批发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对“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挥霍性的超支”和“由于责任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营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情节严重因而招致国家巨大损失”者,明确规定“酌与刑事处分”。
  
  四、借鉴反腐倡廉《实施纲要》
  
  2005年颁布的反腐倡廉《实施纲要》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这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表明党中央已经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在反腐倡廉活动取得进展之后,如何制定反浪费方面的专门法律,这个问题将亟待研究和解决。
  
  有一幅漫画,题为“两只老虎不一样”,生动地反映出社会上对贪污和浪费的不同认识。画中两只老虎,一只披枷带锁,愁眉苦脸,泪眼汪汪,人人喊打;另一只张牙舞爪,理直气壮,得意洋洋,被人视若宠物。这前只老虎叫“贪污”,后一只名曰“浪费”。两只老虎不同的待遇,生动地反映出人们对贪污和浪费的两种不同态度。老虎都会害人,披枷带锁的贪污老虎已引起人们警觉,而被人们视若宠物的浪费老虎,往往被忽视,放松警惕,不加防范,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从贪污和浪费所造成的后果来看,都是对国家和社会财产的侵犯。贪污主要发生在金钱和物质方面,而浪费则无处不在,可能随时随地发生,浪费既可以在人力、资金和物质方面,也可以在文化、科技和管理等诸方面发生。这幅漫画形象地反映出浪费行为被人们忽视,不受法律制裁而逍遥法外的事实。
  
  学习借鉴反腐倡廉《实施纲要》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研究制定反浪费方面和节约方面的专门法律,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浪费问题的法网,应该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浪费法》和配套的法规。
  
  五、完善反浪费法律法规体系
  
  许多浪费现象得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少约束、制裁浪费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对于浪费造成的损失因为缺少专门法规而难以处理,我国还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浪费法》,这是由于无法可依而产生的的问题。有没有浪费罪,什么是浪费罪,有没有浪费犯,谁是浪费犯?许多问题亟待回答。事实上,人们常听到有“贪污犯”这个罪名,却很少见到“浪费犯”这个名词。可以看到各级别的反贪局,但却少有反浪费的专门组织机构和研究机构。国家制定反浪费法规和节约法规,将为各省市治理浪费问题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指导。从全国看,制定国家有关法规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应尽早做准备。有条件的省市部门可先行一步研究探索,制定有关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这也可以为国家提供典型经验。
  
  浪费现象能够存在的另一个原因是执法问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我国各级管理部门多年来已经制定出许多关于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政策法规,如果能够落实,许多浪费问题就会得到解决。现在有些浪费现象是属于有令不行,屡禁不止,“春风吹又生”,明知故犯。为什么做不到令行禁止呢?这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关,当然也与有些法规本身缺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关。在有法可依的时候,还需要执法要严,违法必究。
  
  制止浪费,既要采取节约思想观念教育、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必要的手段,还要运用法律方法,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惩治浪费和倡导节约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方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治”,这里讲的法律方法,不仅包括国家反浪费法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包括由政府的各级机构以及各个管理系统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类似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在对浪费问题的管理中使用法律方法,可以使管理系统中各个子系统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它们之间的渠道畅通,并正常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使整个管理系统自动有效地运转。变“我要浪费”为“我要节约”,变“让我节约”为“我想节约”。
  
  各种有关反浪费法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会让浪费有罪深入人心,让对浪费行为和后果的惩治有法可依,从而减少和预防浪费,这是一项有巨大潜力的可以大有可为的而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工作,预期可以产生较大的、间接的和直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将有助于逐步建立起我国节约型的生产模式、流通模式和消费模式,建设节约型社会。
  
(本文发表于:人民网-理论频道 2013年04月16日)
  
  


(责任编辑:节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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