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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控有新规 罚款不能随意来 |
加入时间:2024-03-15 来源:央视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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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完成现行604部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以及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的专项清理,并报请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
严禁
为增罚款收入
随意设置监控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意见》对于如何规范非现场执法,特别是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
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要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等,设置地点要有明显可见的标志,投入使用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对违法事实的采集量,由此产生的罚款数额是不是畸高等,要开展重点监督。违法违规设置,或者滥用监控设备的立即停用,限期核查评估整改。
罚款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切身感受
“私自熏腊肉”罚款起步价500元、拦下货车任性罚款,一些个案曾引发公众关注,相关部门也进行了调查、纠偏。热点个案中藏着共性,折射出罚款的尺度、边界、方式的模糊,个中问题亟待解决。此次指导意见,展现了规范罚款的清朗图景,聚焦、提气。
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
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行管理时,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要确保设定的罚款事项能够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
《意见》集中厘清“宽严”界限,“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针对有的罚款起罚数额偏高、不易执行等问题,《意见》也强调,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当轻则轻、该重则重
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安全生产、生命健康、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
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
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同时要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此外,《意见》作出分类细化,例如,对当事人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等,可从轻、减轻罚款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予罚款。而教唆未成年人等行为,则从重处罚。有细则保证,避免陷入当宽不宽、当严不严的泥沼。
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
明确提出到今年12月底前,对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工作。 |
(责任编辑:狄丛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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