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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认给谁打工农民工耗时一年多
加入时间:2020-10-3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吴铎思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又遇到工程挂靠、劳务分包等扯皮问题

为确认给谁打工 农民工耗时一年多

  一名农民工在朋友介绍下到工地打工,意外受伤后遇到了维权难题:工程存在挂靠等违规行为,劳务公司拒绝赔偿,各方互相扯皮……
  
  为了维权,农民工走上了一裁两审之路。他提醒工友:“在建筑工地打工特别要长个心眼,保留好证据,要不然都不知道给谁打工。”
  
  经过一年多的折腾,农民工周某平终于确认了与新疆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在建筑工地打工特别要长个心眼,保留好证据,要不然都不知道给谁打工。”日前,拿到终审判决书后,周某平感慨地说。
  
  意外受伤,劳务公司拒绝赔偿
  
  2019年5月20日,在朋友的介绍下,周某平来到乌鲁木齐高新区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谁知道就在工作的第二天,周某平在工作时被意外掉落的钢管砸伤。受伤后他由工友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周某平后来才得知,2018年6月29日,新疆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新疆某劳务公司承包周某平后来发生工伤所在的工程项目。黄某军作为新疆某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劳务分包合同中签名后并加盖公司公章。
  
  周某平受伤后,李某到医院缴纳住院费押金3000元,并以现金形式向周某平支付两天的劳动报酬660元,住院支出医疗费2547.25元。2019年6月3日,李某领取周某平住院费退款452.75元。“我当时是由黄某军招用并约定每日工资330元,并不认识李某,是黄某军将我安排在李某的木工班工作。”周某平回忆说。
  
  2019年9月4日,工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证明:“兹有我社区于2019年6月18日调解某建筑公司务工人员周某平的工伤赔偿一事,周某平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期间受伤,期间产生的住院费由新疆某劳务公司旗下的包工头李某承担,出院之后的治疗费、营养费共计3000余元均由周某平本人承担,现要求其所在的新疆某劳务公司赔偿出院后的3000余元治疗费用,但新疆某劳务公司负责人黄某军经理不接受给予经济赔偿,要求周某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不接受社区调解,特此证明。”
  
  给谁打工?农民工经历一裁两审
  
  为了确认自己给谁打工,即确认劳动关系,周某平首先申请仲裁。仲裁庭审时,新疆某劳务公司认可李某系工地木工班班长,及黄某军在单位担任总经理职务,招用人员属于黄某军的职责范围等事实。2020年1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新疆某劳务公司与周某平2019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新疆某劳务公司不服,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黄某军挂靠新疆某劳务公司进行实际施工,黄某军将工程的木工劳务又分包给李某,被告系李某雇佣并由李某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与周某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新疆某劳务公司提出,黄某军挂靠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招用工人进行实际施工,公司仅收取管理费后将劳务费结算给黄某军。但未向法庭提交与黄某军建立挂靠关系的相关证据以及向黄某军结算劳务费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证明能够证实2019年5月21日周某平在新疆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新疆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中,黄某军系新疆某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社区出具的证明中亦载明黄某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同时,公司未提交与黄某军建立挂靠关系及双方进行劳务费结算的证据,故对关于该劳务工程系黄某军挂靠其公司进行施工的陈述意见不予采信。公司提出,李某系工地负责人黄某军招用,仲裁查明,公司认可李某为木工班班长及黄某军为公司总经理的事实,社区出具的证明虽载明李某系包工头,但并无法证明李某在该项目中的真实身份。因此,周某平被招用后在木工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应当是公司的用工行为。因此,周某平从2019年5月20日进入公司后受公司的劳动任务指派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周某平从事的木工工作系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要件,判决新疆某劳务公司与周某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劳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新疆某劳务公司与周某平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社区证明可以证实周某平工伤的事实,以及黄某军作为公司经理要求周某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不接受社会调解的事实。而公司认为,黄某军挂靠该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又将木工部分分包给李某,对此主张未能提交该公司与黄某军之间的书面挂靠协议以及双方挂靠费用结算的财务凭证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周某平进入公司,接受公司的工作指派,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从事的木工工作属于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基本特征。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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